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退出机制

   刊发时间:2019-12-03  

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进一步加强文艺队伍建设,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团结引导广大会员,培养和造就一支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民间文艺人才队伍,发挥协会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多出文艺精品,引领民间文艺新风,根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政治引领、思想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享有自愿入会,自由退出的权利。会员如自愿退会,向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递交申请,经团体会员单位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联络与维权处核实情况后,为会员办理退会手续并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官网上公布。

第三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等相关规章制度对个人会员进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有损本会声誉的会员,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 会员如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并且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将由会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1)违反党和国家文艺政策,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3)有抄袭、剽窃、代笔等虚假行为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他失德失范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会员有如下行为,经查实,提交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故意违反党和国家的文艺政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2)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故意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4)使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损害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声誉或损害协会利益的;

(5)在申请入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会员资格的;

(6)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代笔等虚假行为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对长期无法联系的会员,协会将视情况定期进行清理。

第五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资格一年审核一次。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催缴仍未履责,协会将按规定提交驻会领导机构审议,给予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六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负责具体解释。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