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谜语”的迷思 :它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刊发时间:2019-09-11   作者:张雪松 赵刚

一、谜语及谜语的起源

 

谜语在我国流传已久,起源于中国古代民间,具体第一人似乎已不可考证,更多的是属于中国古人民间集体智慧创造的结晶。谜语一般来讲,主要指“暗射事物或文字等供人猜测的隐语”[1]。通常情况下,谜语一般由谜面、谜目和谜底三部分组成。谜面是最主要的部分,是猜谜时以隐语的形式描绘形象、性质、功能等特征的一种表达,是供人们猜测的说明文字。谜目是给谜底限定的范围,是谜面和谜底之间的支撑纽带,起到指引作用。谜底则是谜面所提出问题的答案。举例来讲

 

 

谜语:“七层褥子八层被,一个黑儿里头睡,有个红儿来叫门,蹬了褥子踹了被”,该表述即为谜面。该谜语“打一娱乐用品”即为谜目。谜底是“爆竹”。

 

二 、谜语的著作权法保护

 

谜语在中国古代时多见于民间古人的“口口相传”,专门的书著甚少。发展至近代,出于休闲、娱乐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节日、活动中,出现了专门“创作”谜语的行为,甚至有专门的“谜语”类图书面世。当然,也就出现了一些所谓的“借鉴”等有争议的行为,对谜语的法律保护则成为现实需求。众所周知,谜语为了给人以娱乐、“恍然大悟”之感,往往不能篇幅过长,而多以短小精悍为主,从而也更加适合民间“流传”,那么谜语本身能否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呢?

笔者以为,要谈及谜语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对单个谜语的著作权保护和谜语图书的著作权保护进行区分。

 

(一)关于单个谜语的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单个谜语本身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判断谜语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即作品,然后在前者成立的基础上再来判断谜语构成何种作品。

 

 

1.司法实践层面

目前从我国司法实践层面,并未有单个谜语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即作品给予保护的在先生效案例出现,因此从司法判例层面,目前并未有统一的意见予以指导。

 

2、基于作品构成要件分析

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该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特征:第一,智力成果性,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范畴的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表达出人类的一定思想;第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以某种有形形式体现,并可复制;第三,独创性,即独立创作和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对于创作者独立创作出的新谜语,考虑到谜语本身存在一定思想性,猜谜本身就是按照谜面的表达进行逻辑分析,进而通过谜目的指引获得谜底的过程,因此谜语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并表达人类的思想是较为肯定的,因此符合作品的智力成果性要件;谜语可以通过纸质载体、电子存储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复制留存,因此亦具备可复制性要件;谜语作为一种文字形式的表达,而非文字的随意排布,在并非常用语或者过于简洁的情况下,能够体现创作者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进而亦满足独创性的要件要求。

 

基于上述要件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单个谜语是可以通过我国《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

 

3.作品类型

 

根据谜语的具体表达方式为文字表达这一特点,笔者以为应当适用文字作品类型对谜语予以保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指出谜语属于文字作品,但该条例中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是开放的,用了等字,因此,笔者以为给谜语以文字作品保护并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

 

 

4、除外情形

笔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谜语可以通过我国《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属于一般情形,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能予以保护的特例。在著作权法领域,一般认为过短的词句、文章标题等,因为文字表达方式的有限性,如果给予文字表达以著作权保护,则势必会造成作者对过短语句的垄断而阻碍他人对文字的使用,因此,该种情况下一般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谜语往往需要言简意赅表达谜面,极端情况下个别谜语会仅使用一个词表达谜面,比如:

 

“有口难言(打一字)”

谜底:亚

 

笔者以为,文字的表达和思想已经高度统一难以区分,该种情况下不给于著作权法保护以保护公共利益将会是更合理的选择。因此,单个谜语是否得以通过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视谜语(谜面、谜目、谜底结合来看)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替代的表达方式而个案判断,过短的谜语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宜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我们也可以通过比较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谜语著作权保护与广告语的著作权保护笔者以为是可以类比的。篇幅短小的广告语,由于其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性,多数情况下,如果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很容易造成他人的无意侵权。且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广告语的权利内容,无疑使本该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信息得到一定期限的垄断地位,不利于知识的传播、文明的发展。为此,对广告语的著作权保护虽然并未完全禁止,但采取的是审慎的态度。对于单个谜语的著作权保护思路是可以比照适用的。

 

          (二)关于谜语图书的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市面上亦存在一些汇集各类谜语的大全类谜语图书,对于谜语图书著作权的保护,这里也会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谜语图书中的全部谜语均为图书作者自行创作并汇集成册,按照上面对单个谜语著作权的分析,图书的作者则既可以主张图书内单个谜语的著作权(当然是在谜语本身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亦可以主张对整部图书的完整著作权。


第二个层次,谜语图书中的谜语并非图书作者创作,而是图书作者做的汇集和整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谜语图书的作者如果搜集、整理的谜语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或者编排时,比如汇总整理历史100名人作为谜底的谜语等,即可对谜语图书享有汇编者权,遭遇抄袭侵权时可以通过主张汇编者权寻求法律保护。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其选取的谜语如果本身具有著作权,则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方可入选(当然已经超出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比如古代流传下来的谜语除外),否则便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综上,谜语虽然2008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对谜语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前却少有人提及。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单个谜语和谜语图书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有所区别。单个谜语在用语非过于简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而纯粹汇总各类谜语的谜语类图书作者,则可以通过主张汇编者权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注:

[1] http://www.hydcd.com/cd/htm_a/22527.htm


 作者简介:

张雪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1995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服务工作20余年,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及法律服务经验。办理了的诸多知识产权案件被评为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现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等法律志愿服务团特邀律师。自2016年开始作为民协顾问律师为民协提供法律服务。

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此前曾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七年,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00余件。办理的甄嬛传著作权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50大创新型案例,办理的尚丹尼商标侵权案为北京首例商标先用权抗辩成功案件。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被中国文联聘请为法律志愿服务团特邀律师。自2016年开始作为民协顾问律师为民协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