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出版业繁荣发展政策与法治保障综述

来源:《科技与出版》2020年第9期   刊发时间:2020-10-15  

摘  要:

“十三五”期间,党和国家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发布指导性意见和政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修改一批规章、清理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出版物市场、网络出版、出版产业园区、出版走出去、教材出版等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出版法制体系。综合行政治理手段不断加强,重拳打击网络侵权、网店销售盗版图书、印刷复印企业非法印制、非法出版物等,线上线下联动全面净化出版环境。司法保障不断加强,更加重视版权保护,加大对出版领域侵权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司法裁判专业化科学化能力增强,为出版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十三五;出版法制;综合治理;专项整治;网络出版;出版物市场;著作权保护;司法保障;十四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文化产业”“加快网络文化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要求和目标。党和国家对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出版工作作出重要战略部署。“十三五”期间,尤其是出版管理职责划归中宣部管理后,党管出版的相关政策、办法陆续发布,这是指导我国出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一切出版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

 

国务院《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作为专项规划,对包括出版在内的文化领域发展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落实规划纲要的要求,努力推动建立“一套适应小康社会的中国出版制度体系和产业体系”,出版业相继推出适应我国出版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规范、政策性文件,构建出与出版相关的、体系相对完备的制度基础;出版领域行政执法公正与效率并重,多种举措综合运用,有效理顺了行业秩序。司法层面,涉及出版的司法审判勇于担当,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更为整个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出版领域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入与加强,助推了出版业的创新发展,这既为“十三五”时期的文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也彰显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卓越成就。

 

本文基于党和国家对出版工作的管理机制,从党的领导、出版法律制度完善、出版行政执法,以及与出版有关的司法审判等几方面对出版工作的推动与促进进行梳理与总结,进而分析相关问题,对“十四五”相关政策与制度加以展望,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党的领导与管理是出版业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保障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由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以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出版管理体制是党和国家宣传思想文化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中宣部统一管理出版工作,“以协同、高效、联动为原则优化了我国出版管理体制顶层设计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深化出版体制改革也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出版强国的关键一招”。

 

出版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为进一步规范出版活动,中宣部发布相关文件,加强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出版单位也不断完善具体的管理制度,以落实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既体现在相对宏观的方面,也通过一系列文件的发布体现在相对微观的层面。

 

出版工作有一条重点的方针原则,即《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所有的出版工作者都应将此铭记于心,然而实际工作中,尤其当两个效益发生冲突时,总会有一些人不能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针对此,中宣部发布了《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评价考核程序”“评价考核结果使用”“责任落实”几部分,指出开展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遵循出版生产传播规律,推动图书出版单位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建立健全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着力推出更多传承文明、传播知识、推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优秀出版产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确立与加强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落实与细化党的领导与管理,上下联动,确保了出版物的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与价值取向。

 

出版法制体系得到加强和完善,为规范出版市场管理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面向农村和基层提供书报刊等出版物、建设农村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场所。随后国务院公布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各省市也先后出台地方性《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018年,中宣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布了《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会议着力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出版体制机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为“十三五”期间的出版法制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

 

在此基础上,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先后对出版法制的“三驾马车”即《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并对配套的部门规章如《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及《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新的部门规章。

 

“十三五”期间,国家新闻主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截至2019年11月,决定对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82件。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十三五”期间制定的共有28件,内容涉及原创动漫及移动游戏出版、网络文学出版服务、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出版“走出去”等前端新兴重点热点领域,也涉及教科书出版发行、内部出版物、农家书屋及实体书店发行服务等后端传统内容;出版重大选题备案、新媒体采编管理、出版智库建设等许多出版相关问题也在规范之列。

 

综合来看,“十三五”期间出版法制建设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放宽印制发行领域经营限制

 

修订行政法规,取消“先证后照”行政审批前置程序。2016年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了“先证后照”的相关条文,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音像制作、复制、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先工商登记,再申请许可”的制度。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删除了公安机关在印刷相关制度制定、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等环节的特许、备案等监管职能,以适应国家对印刷业取消特种行业许可的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前置后,经营者进入出版、印制、发行市场的门槛将越来越低。

 

修订部门规章,降低经营者条件要求。同时期对配套部门规章如《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条例》的修订,规范了调整后的先照后证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并都对相关经营者、出版者、制作者的资格条件特别是硬件设施降低了要求,进一步放宽了限制。

 

(二)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五”期间,出版领域坚持对出版物出版全流程监管,加强对出版单位及出版内容控制。

 

加强对出版物内容的监督和管理。2019年,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还更新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对需备案的“重大选题”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增删和细化,对重大选题立项、备案、核批的主管单位及其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加强对出版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201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增加了信息共享条款,要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2016年制定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将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新形态组织涉及出版物零售活动也涵盖其中。

 

加强对出版物进口的监督管理。2016年制定、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综合并细化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出版物进口的规定以及《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对出版物进口按照“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实施分类审批及备案管理,建立了完整详密的出版物进口监管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

 

“十三五”期间,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台了新的部门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取代了施行十多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法律术语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条件,对要求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说明,对网络出版物的内容审核和质量要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规定了网络出版监管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为网络发展新阶段的出版监管工作提供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出版领域的文化安全奠定重要基础。 

 

针对网络文学,制定了《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要求网络文学出版单位注重价值导向,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强化内容把关职责,实行网络文学创作者实名注册制度,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

 

针对网络游戏,国家新闻出主管部门先后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通知》。前者对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等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管重点做了规定;后者建立健全了扶持游戏精品出版工作机制,支持优秀游戏企业做大做强。上述两个文件从监管与扶持两个不同侧面,指向规范游戏出版的同一个方向。

 

(四)推进出版产业集群建设,规范出版产业园区发展

 

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对出版产业基地的创建条件、创建职责、创建工作任务和程序、创建激励等进行了规范。2019年,发布《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取代2014年的《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出版产业园区管理的重点从“促进制度创新,带动产业发展”调整为“推动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反映了出版产业园区发展及规制的一般规律。

 

(五)加强经费管理,落实扶持政策,大力推动出版“走出去”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印发《出版物国际传播与推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出版“走出去”扶持资金、经费管理提供法律保障。2017年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三五”时期“走出去”专项规划》,“十三五”时期出版“走出去”区域支持重点由欧美发达国家转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大对内容翻译、渠道拓展、资本输出等的支持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外合作和本土化出版;注重境外参展、平台建设等。

 

(六)强化编写出版源头管理,保障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规范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布《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条件及审批程序。2017年,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保障统编教材顺利发行。

 

加强教材编写审核管理。2019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对教材编写单位及人员的资格条件、教材内容审核的标准程序和流程等做了规定,以提高新时期教材编写的质量和水平。2020年,发布《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加强教材建设研究,推动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综合行政治理手段不断加强,线上线下

联动,全面净化出版环境

 

 

“十三五”期间,国家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联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机构,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治理手段,持续开展“剑网”“净网”“护苗”等专项行动,注重线上线下联动处置,依法加强对生产、印刷、发行、传播等领域非法活动的整治,进一步净化了出版环境。

 

(一)坚持不懈遏制网络侵权,营造良好的出版环境

 

打击网络侵犯文学作品版权的行为。2016年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了北京“顶点小说网”“一点资讯”、广西“皮皮小说网”、重庆“269小说网”、江苏“风雨文学网”、四川“轻之文库”等网站非法提供他人文学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打击网络侵犯学术作品版权的行为。2017年查处了“优阅外文数字图书馆系统”非法提供他人作品3万篇的行为、“汇智赢家”APP非法提供大量他人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王某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盗版电子出版物4429种的行为。

 

打击网络侵犯新闻作品及图片作品版权的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主流媒体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严肃查处自媒体通过“标题党”“洗稿”方式剽窃、篡改、删减主流媒体新闻作品的行为;规范图片市场运营秩序。2019年加强图片市场重点监管,北京部署下线侵权图片3000余万张,江苏查办徐州“7KK图片网”侵权案,河北查处“pngtree图片网”侵权案,福建查处“涂鸦设计网”盗版图片案,不断规范图片和流媒体领域版权秩序。2020年,严厉打击数据库及盗版网络链接和存储盗版作品的网盘账号密码等行为;开展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关闭一批恶意侵权社交平台账号。

 

多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针对网络侵权的系列专项行动,迅速有效地遏制了网络侵权行为,保障了出版产业、合法出版经营者及创作者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版权环境,为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重拳出击治理电商平台,打击销售盗版图书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发达,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日益猖獗,给出版社及权利人的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害,成为版权、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监控治理的重点。

 

2016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督办江苏镇江、北京“10·26”特大网络销售盗版图书案,涉案人张某通过网店销售各类盗版图书110余种,案值近千万元。2017年“剑网”行动将电商平台纳入重点整治领域,并联动查处线下盗版图书销售渠道和窝点,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查处上海章某某等涉嫌印制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查处山东威海“哆咪音乐”网店制售侵权音像制品案。2020年“剑网”行动继续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加强对大型电商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网店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

 

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是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除专项整治外,行政部门也加强了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要求建立版权管理制度和侵权投诉快速反应机制,严控盗版侵权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及时清除盗版出版物,保护包括创作者、出版社、文化公司在内的权利人,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整治印刷复印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打击非法盗版行为

 

清查非法印制生产企业。2016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查处江苏昆山“12·15”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捣毁非法图书印刷装订生产窝点2处,查获用于印刷侵权图书的PS模板406块。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查处非法制售建材等行业标准的大案,现场查获数万品种、近十万册盗版标准图书。2019年,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四部门督办的江苏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告破,此案涉及印刷、销售侵权盗版书籍100余万册,总码洋9300余万元,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被侵权盗版的出版社多达21家。

 

整治高校周边复印店。2016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开展高校周边复印店专项整治行动,以高校聚集或复印业较为发达的40个城市为重点,包括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及9个其他城市,对复印店侵权盗版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大批违法违规复印店被依法取缔或关闭,一大批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人员被依法处罚。

 

印刷制作环节由于不直接面对市场和消费者,其侵权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从业者的守法意识比较滞后,这一环节的侵权也是出版领域侵权盗版治理的难点。对印刷复印生产企业开展整治,从生产制作环节控制非法盗版行为,有利于全面打击侵权盗版,有效遏制侵权现象。

 

(四)查处非法有害出版物,净化文化出版市场

 

建立有害出版物特征值共享数据库。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启动“网络有害出版物特征值共享数据库系统”,整合了各网络企业的内容检测处置力量,实现一家网络企业发现淫秽色情等信息,系统内全部网络企业共同查堵,形成工作合力。

 

针对网络文学领域存在的低俗色情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2018年查处浙江嘉兴“4·05”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山东济宁“12·15”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湖南郴州“12·28”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2019年1月至7月底,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涉嫌传播低俗色情淫秽内容线索347条,查办刑事案件10起、行政案件67起,约谈70余家网站并责令整改。

 

针对非法有害未成年人出版物开展专项整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护苗2020”专项行动中,共查删处置淫秽色情、恐怖暴力、低俗恶俗等不良信息603万余条,查缴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13.2万余册、盗版中小学教辅图书49.1万余册,查办网上传播涉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制售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等“护苗”类案件70余起。

 

当前,网络低俗、暴恐信息屡禁不绝,一些非法出版物问题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有效打击非法有害出版物,强化监管治理,能够进一步加强文化安全屏障,净化文化市场,营造良好社会文化出版环境。

 

加强司法保护,为推动创新驱动

发展、创造良好出版营商环境

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出台司法政策不断增强著作权保护,出版产业核心权利基础得到更好保障

 

“十三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版产业的核心权利,是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石。加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力促进了出版产业繁荣发展。

 

推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要求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建立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实现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平衡利益促进产业发展。2020年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要求:“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根据不同作品的特点,妥善把握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妥善处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创新和业态发展。”

 

(二)增强刑事打击力度,处罚威慑侵权盗版行为

 

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2016年判处侵犯著作权罪156件,2017年134件,2018年108件,其中大约一半案件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音像制品构成的犯罪。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判处的罚金有逐渐严苛的趋势。

 

打击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16年判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件,2017年3件,2018年6件,2019年7件。从案件量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人民法院对销售侵权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非法行为加大了刑事打击的力度。

 

打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6年判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752件,2017年947件,2018年1104件,2019年1085件。“十三五”期间人民法院判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数量比以往明显增多,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反映了增强对该类型违法犯罪刑事打击的态势。

 

充分利用刑事制裁措施打击出版领域相关的犯罪行为,有力地惩罚并震慑了危害文化出版及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文化出版产业发展环境。

 

(三)涉及出版机构的著作权民事审判数量增加

 

以出版社为当事人的著作权民事纠纷,2016年共有196件,2017年268件,2019年738件,2020年1-7月共276件。数量上逐年增长的趋势反映了该领域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为出版产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积极保障。

 

(四)审判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科学解决新技术在出版领域引起的新纠纷

 

“十三五”期间,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一批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先后设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推行;技术调查官以及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初步形成。这些改革成果在涉及出版产业、出版领域的司法裁判中也得到体现,对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掌握互联网技术应对网络侵权判定。如在于某侵犯著作权一案中,被告人于某未经许可使用爬虫软件抓取他人文字作品,并利用手机转码技术存储在服务器内,供用户免费阅读。被告人辩解其提供的是搜索引擎加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法院经对技术过程的层层抽丝剥茧,判定被告人所谓的网络服务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限度,复制的内容具备独立经济价值,属于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借助司法鉴定判定侵权性质与程度。在江苏人民出版社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采纳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图书作品异同性鉴定报告,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采用鉴定报告认定的抄袭数量计算赔偿数额。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与长春出版传媒集团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结论,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386万余元。

 

随着社会文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快速发展,涉及出版领域的违法犯罪及民事纠纷在行为表现、事实认定上都更加复杂,司法裁判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技术进行科学分析论证,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违法犯罪,公平准确定分止争,对于出版领域的长久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十四五”展望与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出版法制体系建设

 

“十三五”期间,出版法制体系建设坚持对出版物内容导向的监管,防止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版物出版流通。同时,着力规范产业发展、固化治理成果,对网络出版、网络文学、移动游戏、出版走出去、出版产业园区建设等进行明确规制,为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秩序提供法律依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从立法层次看,以规范性文件为多,宏观引领性不足;受新闻出版主管机构改革影响,法规、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不足;从内容上看,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建议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强。

 

(二)进一步推动出版领域行政治理科学化、法治化

 

“十三五”期间,各部门继续联合施策,全方位共同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非法及有害出版物等影响正常出版秩序和环境的“痼疾”,特别是继续通过“剑网”“净网”等专门行动、专项治理等手段,精准高效整治出版领域存在的问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治理成果,为维护健康的出版秩序、推动出版产业持续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专项整治、专项治理的行政执法模式也存在“决策经验主义”和“结果不确定性”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利于全局地、长期地、稳定地解决问题的情况,在一些方面与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不尽相符。未来可以考虑逐步建立新型制度化常态治理机制,促进出版领域行政治理更加科学化、法治化。

 

(三)进一步加大对出版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处罚力度

 

“十三五”期间对出版领域、文化出版产业的司法保护不断增强,为创造良好的文化出版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出版领域复杂的侵权现象、违法犯罪情况相比,尚显不足。以涉著作权案件为例,“十三五”期间,著作权侵权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有所增长,但总体看数量仍非常少。“较小的案件审理数量和司空见惯的侵害事实之间处于一种极不对称的状态。”从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看,侵权赔偿额总体看仍比较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为数不多。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出版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未来进一步加大对出版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本文刊载于《科技与出版》2020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科技与出版》纸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