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人释义——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传承人群的几点思考

   刊发时间:2020-07-31   作者:萧放

摘要: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概念引介进入中国,近20年来学术界以研究和保护主体的身份在这一领域辛勤耕耘。随着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深入开展,相关学术理念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歧义与误读。

 

为此,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举办传承人“释义”学术研讨会,邀请国内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和遗产学等领域专家、学者参会,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传承人”共同进行反思和深入探索,推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学术发展。

 

与会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已经结集出版,内容包括传承人释义、认定、身份认同、保护以及传承等几个方面。本公众号撷取其中部分篇章进行分享,以促进学术交流,激发新见与力作。本篇为第三篇: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传承人群的几点思考》。

 

“非遗传承人”是一个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概念,它的内涵确定。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的丰富性与传承过程的复杂性,对于非遗传承的关键角色传承人的认定与培养是一项具有学术含量的文化行政工作。如何制定认定传承人的文化标准与技术标准,以及清晰界定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传承人群与非遗文创人员的活动范围,并在实际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得到系统的贯彻执行,是当前中国非遗研究领域的重要工作。

 

一、“传承人”的概念、类别

 

传承人是负有特定文化传承责任的个体或群体。传承人属于文化代际传承中的关键角色。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对象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大存在形态:

 

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该遗产具有与个人才智紧密结合、个性特征鲜明的特点,它不依赖群体合作,具有独立表现、独立传承的文化属性。如个性化很强的表演艺术:故事、歌谣、史诗、评书、音乐演奏、工艺技能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文化土壤是集体性的,但在才艺表演与技艺传承上大多是以个人出现的,从传承人主体的角度看,具有单一的文化遗产属性。

 

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该项文化遗产具有群体参与的属性,它依托较广阔的文化空间,文化传承与享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如节日、庙会、群体仪式活动、社区信仰等,这些公共参与较强的民俗活动,就属于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根据文化遗产的不同属性,决定不同的文化保护措施。针对被保护对象实际、量身定制相应的保护方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对于传承人认定异常重要。何种资质的社会成员能够充当传承人的角色,承担起传承文化遗产的重任,需要慎重考虑。

 

二、传承人认定的方式与依据

 

根据传承人所在的时代与制度环境,有自发的传承人与政府认定的传承人的不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以农业为主体的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的文化结晶,它承载着优秀的民族文明,是民族文化观念与智慧的具体表现。在传统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技能、社会关系维持与精神满足的必要基础,它有着自发传承的社会氛围与社会条件。因此,在传统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大多在文化共同体中以非制度化的潜移默化的方式习染,或者家庭作坊的师徒传承。在传统社会,传承人依赖技艺、能力与声望非自觉但自发地平等传承。

 

当代社会,传统文化已经失去自发传承的社会环境与便利的土壤,人们已经将从前的文化成果视为文化遗产,在非遗语境下,传承人更多地依靠政府与相关权力部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45号,2008年6月14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是需要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以申报、审核、评审、公示与审批等程序认定。是否符合国家级传承人资质,需要他掌握并承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与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政府以申报认定非遗传承人,它的优点是在技艺文化声望不被社会日常接纳的时代,对执业者有地位肯定与经济保障,使濒临绝境的优秀遗产有了传承发展的机会。局限是这种认定是否会带来排他性,有可能因为我们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拔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导致传承人称号的名实错位或者把握不当,引发矛盾纠纷,以致非遗项目传承困难。因此,认定传承人的文化标准与技术标准都应该细密周全,而且有监督与评估机制,以矫正在申报与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作偏差。

 

我们在实际申报审核中如何确定个体非遗传承人与群体传承人呢?这里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对于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因为对象明确,易于选择。我们只要制定若干文化原则与可操作的技术指标就可以从同一类型中选拔出大家公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这些传承人的个人才艺与技艺代表了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深造诣与一流水平。而且这种造诣与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比如,著名的评弹演员、故事家、特定曲调的歌手、史诗传唱者、音乐演奏家、剪纸艺人、工艺师等,技艺的代表性与社会声望是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重要指标。对于这些传承人的认定,可从两个向度考虑:

 

一是从纵向的传承历史看,他们所传习的技艺是否有较久远的历史,是否具有作为文化遗产的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精神内涵。我们不妨以日常习见的灯笼与气球的制作者为例,二者都可在现代节日生活中见到。但我们在选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只考虑制作灯笼的工匠,而不会选择气球的制作者,即使气球比灯笼漂亮一百倍。道理很简单,前者作为年节的装饰,在中国传承了上千年,它已成为中国庆祝文化的符号,而气球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它还没有融入我们的文化之中,只是新奇的标志,缺乏作为民族文化符号的历史内涵。

 

二是从横向的社会文化资源分布与普通传习人生存状态看,应充分考虑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代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目的,就在于抢救同一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于传承特定文脉。在尽可能的条件下,根据传承对象的实际,找到传承人的风格流派,理出传承谱系,确定并传承该门手艺、技艺、演艺的历史风格与传统。如绍兴的猴戏,绍兴章家四代传习猴戏,六小龄童是第四代猴王,章家猴戏在他手上继续发扬光大,成为中国猴戏技艺的杰出传人,他无疑是绍兴猴戏的重要传承人。这类传承人很容易确定。但天津的泥人张与北京的泥人张,哪一位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就得进行认真的考究,看其技艺传承线路与作品的风格特色,假如他们都有自己确定的历史渊源,都保持了各自的风格特色,二者难分轩轾,我们不妨将他们列为共同的技艺传承人;假如不是这样,就另当别论。

 

总之,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不过我们在确定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不便用太苛刻的条件,我们采用相对高的选择标准,有一定代表面,这样可以较充分地调动广大地区人们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积极性,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效。

 

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它是群体性的文化活动,群体传承是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因此对其传承人的认定,相对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关于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他们具备传承文化遗产的素养与主动性,只要将这些人物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就有了人事的保障。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经验,他们没有节日这样普遍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他们是在传统节日活动中选择特定主题,比如,端午祭,对主持的巫师,以及相关项目的主持人,进行分别认定,这一组传承人的认定,确定了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韩国在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实施的就是将自然人与特定技能结合起来的方式,这种方式对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比如,端午节俗活动,我们决定祭祀仪式主持人,划龙船的指挥者、歌手等。当然缺乏典型仪式的节日要确定传承人比较困难,我们就不一定要认定传承人,用文化示范与节日习俗引导习染的方式,强化群体的文化记忆与文化传承。

 

有些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文化生态区保护的方式进行整体保护,保护的重点就在于保持特定文化空间的完整,保护方式是在特定文化区内选取若干标志性文化事象,确定传承对象。然后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的生命力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重视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s)、重视文化遗产的生命力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特别强调的。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个体与群体两类。技艺的传承大多依靠个体,传统文化活动的传承主要有赖于特定的团体或群体。我们在讨论传承人培养时应同时关注传承人个体与传承人群体,这里说的传承人个体与传承人群体既是基于技艺传承的个体人群,也是基于文化活动的一般参与人群体。也就是说有技艺类型的传承人与文化活动类型的传承人,他们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主体。

 

三、传承人的传承责任与国家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评估及认知

 

对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来说,主要是沿袭传统,保守家法,将过去留下来的文化财富传承下去,这是传承人的根本义务。同时我个人觉得传承人也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包括工作条件与民众心理需求),在尊重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沿着传统文化的路径进行积极的演化,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活力及其在现代社会延展的生命力量。这符合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根本精神,我们任何的文化遗产保护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创造力与保证我们人类能够享受人类积极的文明成果。我们的保护是动态的文化环境中的保护,是现代与历史、群体与环境的互动与对话,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一成不变的保护只是一种理想,它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文化演化的规律。当然,我们在目前的工作条件下,首要工作是坚决反对与制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与盲目改造。对于传承人来说,坚守传统是第一位的,同时也可作符合逻辑的渐进式演化的尝试。

 

传承人群,则是希望非遗传承有更广泛的传承基础,是从传承生态角度考虑的。的确,如果没有大众对非遗的普遍认知,没有社会大众的集体的精神、情感与趣味传承,非遗不进入现代生活,那非遗就失去影响与助力现代社会的功能。对于传承人群来说,非遗研培就很重要。现代教育对于培养传承人群就有它的优势。在现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培养是一个全面、系统、综合的教育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通力协作与共同努力。从现代教育的模式看,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是基本教育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培养工作要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的话,也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社会条件与现代教育方式,吸纳现代教育理念与教育技术,在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工作,以家庭教育铸魂,以社区职业教育扎根,以学校教育固本,以社会教育筑基。

 

关于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的认知。2015年,文化部启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根据“强基础、拓眼界”的原则开设课程。要求培训中充分考虑受训人群的实际情况,因人因事施教,坚持问题导向、作品导向,基础培训、案例教学,保证通俗易懂。要通过培训补非遗传承人群文化修养之缺、美术基础之缺、设计意识之缺、市场意识之缺;通过培训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发现生活之美、传统工艺之美,并学会将美带入作品、带进生活。

 

当然,对于技艺传承人是否要集中研培,目前有不同意见。我认为传统技艺以师徒授受为优,技艺传承过程是德艺同进的过程,不经一师,不长一艺。在师徒技艺传承过程中,人的心性、德行与艺能的综合提升,才能保证技艺传承的充分实现。

 

现代社会变化,好多师傅找不到徒弟,家传模式失效,企业培训也遇到困难。身怀绝技,却后继乏人。如何在现代社会环境下传承优秀非遗,政府想出了依托高校推行传承人研培计划,帮助传承人传承与创新技艺。动机值得充分肯定,其在打开市场、扩大社会影响的效果上也应该得到客观评价,特别是文化活动类项目传承集体研讨很有效果。我们节日仪式实践研讨班在浙江松阳很有成效。当然,对于传统技艺研培可以区分传承人研习与传承人群培训两类。不同地区同一类型的技艺,可以交流互鉴,在增强传统技艺核心传承的同时,提升其服务生活功能;对于传承人来说,这样的研培切忌以现代技术改变传统技艺。

 

非遗传承人群旨在扩大非遗影响范围,让更多的普通人依托非遗开启现代生活,研培是需要的。如果他们在非遗基础上,创新技艺与产品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他们的产品应该为非遗衍生品。这样的非遗衍生品可丰富我们的生活。

 

非遗是文化事业,非遗传承是面向未来的文化传承。我们坚守非遗传承的核心理念,同时重视非遗与时代协调的原则,让我们背靠传统、面向未来,坚定地走好当下的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