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重视“非遗传承人”被判刑的悖论

刊发时间:2018-01-04

日前,河北省非遗项目“五道古火会”传承人杨风申被判刑事件有了新进展。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对杨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考虑到杨作为非遗传承人,且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等特殊情况,故采纳了其上诉理由,二审虽依然判定杨罪名成立,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稍微关注此事者应该记得,杨风申老人是2016年2月因制作“五道古火会”所用的烟花,被举报非法制造烟花火药而陷入刑罚的。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当地都会举办传承已久的以放烟花为主要内容的古火会,烟花最关键的“梨花瓶”和“火架子”,必须手工制作,其中的“黑火药”虽然办了营业执照的土产公司也有销售,但因为花少、时间短,村民更青睐杨风申的手艺。2011年,五道古火会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杨风申因为制作烟花的手艺成为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并获得了河北省文化厅颁发的证书。岂料,这门“非遗”手艺撞到了法律枪口上:去年4月,当地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杨风申有期徒刑4年半。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争议。部分人之所以为杨风申鸣不平,就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老人的违法事实,是同其“非遗”技艺联系在一起的。上级政府给杨风申颁发“非遗”传承人证书,旨在肯定和鼓励他将这门技艺发扬下去,然而一审判决的结果显然对杨的作为予以了当头一棒,如此岂不构成悖论?说到这里,不禁让人想到了前几年同样备受关注的河南新野猴戏艺人因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虽有驯养繁育证但没办运输证,结果被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刑的事件。两起案件的共性在于,“非遗”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一些源于传统的“非遗”技艺却在法律那里遇到了现代冲突,这样的现象看似个案,却值得重视。

两起案件中,当事人最终都被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对待具体个案时人性化的一面,然而并没有在更根本的层面上解决问题。早在2008年,浙江泰顺县的国家级“非遗”项目药发木偶戏唯一代表性传承人周尔禄,也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收到过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只是最终由多部门讨论后免予了刑事处罚。一晃近10年过去,又“翻版”到了杨风申那里,这本身就耐人寻味。还应该看到,新野猴戏这样与野生动物相关的“非遗”技艺,不仅有运输证的问题,还可能涉及野生动物买卖等方面,而古火会上燃放烟花,还可能涉及公众安全甚至环境保护等,不能总是等到案子曝光了,再去想解决之道。

在讨论新野猴戏引发的争议时,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行当本就与现代野生动物保护的诸多方面格格不入,不但法律不该宽容更该直接取缔,至于其中“非遗”表演成分,录像存档留给后人就行了。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主张也未免太过武断。抛开很多“非遗”项目依然在丰富着地方群众文化生活不论,仅以上面两起案件为例,倘若当事人提前取得了相应的许可,也不至于惹上官司。进而言之,笔者更关注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相关证照,能否顺利取得,或者说,当地有关部门在推动“非遗”保护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本质上,这是怎样保护和传承“非遗”的理念问题。提起“非遗”,一些地方往往是“重申报轻引导”,结果是头衔有了,但传承人依然方方面面受到掣肘,更不用说做师傅带徒弟发扬光大。说到“引导”,前面提到那种帮传承人化解法律冲突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帮助这些“非遗”项目不断创新,顺应时代发展,从而让“非遗”保护与传承真正“见人见物见生活”。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非遗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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