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刊发时间:2016-08-31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现在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章程(修改草案)》)的修改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草案)》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现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2011年4月召开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在中国民协过去五年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五年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发生了广泛深刻的变革,中国的民间文艺事业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全面改革发展的号召,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优秀作品。十八届五中全会描绘了中国“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的新发展蓝图。为适应新形势,发挥党领导下的广泛联系民间文艺界的人民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团结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实现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势在必行。

《章程(修改草案)》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人民团体特点、遵循民间文艺发展规律的一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

《章程(修改草案)》修改的主要原则是:结合民间文艺事业和中国民协工作实际,根据形势发展,保持总体稳定,体现与时俱进,谋求可持续发展;力求内容准确、表述科学、文字精炼、条款规范,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章程(修改草案)》修改的过程

中国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启动后,中国民协高度重视《章程》的修改工作。首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后,统一汇总并起草了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之后,将《章程(修改草案)》反馈给中国民协部分理事、组联部、人事处以及分党组的负责同志。综合多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研究和推敲。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会几易其稿,经报送上级领导机关、主席团审订,最终根据审订意见多次修改后形成了现在提交大会审议的《章程(修改草案)》。

三、《章程(修改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章程(修改草案)》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团体章程体例和大多数人民团体的通行做法,增加并变动了部分条款,修改后的《章程(修改草案)》由五章三十条调整至五章三十一条。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第一条把“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改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2.第三条在指导思想中加入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融入了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强调“社会责任”、“社会职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点明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在奋斗目标中补充了有关“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两个一百年”以及“中国梦”的内容。

(二)关于“任务”部分

1.第五条增加三个“引领”,增加关于中国文联九届三次全委会通过的“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国文联九届二次全委会通过的“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的内容,除“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外还强调“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中国民协加强行业自律、会员管理的具体表现。

2.第六条将“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进一步阐释为“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民间文艺图书及音像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为中国民协充分发挥职能,有序开展业务服务提供依据。

3.第七条将“加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的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改为“加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调研和传播”,强调抢救、保护与调研并重,促进民间文艺持续、健康地传承发展。

4.第八条将“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具体阐释为“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将“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更改为“表彰优秀民间文艺家、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将“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等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改为“建立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和民间文化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活动,促进民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5.新增第九条,增加“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民间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等内容,突出中国民协组织文艺活动为民惠民的宗旨。

6.原第九条顺移至第十条,删掉“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

7.原第十条顺移至第十一条。将“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改为“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8.原第十一条顺移至第十二条,将“增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为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改为“促进同国际和各国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三)关于“会员”部分

1.原第十二条顺移至第十三条,新增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团体会员具体义务,并删去了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相关内容。

2.原第十三条顺移至第十四条,增加对个人会员的年龄限制,即要求“年满16周岁”。

3.原第十五条挪至第十七条,原第十六条挪至第十五条,并将整条内容改为“经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4.参考其他文艺家协会换届修改章程的精神及表述,原第十四条挪至第十六条,并改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删掉“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增加“台湾地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内容。

5.原第十五条挪至第十七条,对中央、国家直属机关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特殊原因申请加入中国民协者,去掉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述,将其特殊原因由“因工作变动”改为“因工作环境变动或流动性大”,强调加入者的“民间文艺工作者”身份,并将入会介绍人由两名本会“会员”调整为由两名本会“理事”。

6.原第十七条顺移至第十八条,为规范对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入会的表述,将“可授予对我国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改为“可授予对我国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称号”。

7.原第十八条顺移至第十九条,将“按期交纳会费”中的“按期”去掉。

8.原第十九条顺移至第二十条,“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调整为“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四)关于“组织”部分

1.原第二十条中未提及理事会和主席团的产生,因此最后三句的内容“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调整到原第二十二条之后。

2.原第二十一条顺移至第二十二条,并将确定部分特邀代表的条件由“根据情况需要”改为“根据需要”,将“团体会员”规范表述为“团体会员单位”,将“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调整为“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3.原第二十四条顺移至第二十五条,并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的义务内容中提到的“社会公益事业”改为“民间文化事业”,加强了针对性。

4.原第二十六条顺移至第二十七条,并将“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调整为“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5.原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具体内容不变,依次顺移至下一条。

(五)关于“经费及其他”部分

1.原第二十八条顺移至第二十九条,并在受法律保护的内容范围中增加“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部分,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之外还强调“不得任意调拨”,且“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2.原第二十九条顺移至第三十条,并将协会的英文名称由“Chinese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修改为“CHINA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3.原第二十七、三十条具体内容不变,依次顺移至下一条。

(六)其他

对原《章程》中多次出现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修改后的《章程(修改草案)》保留了第一次出现时的全称,并注明了下文中使用简称的规范。类似上述调整个别文字,但不改变内容实质的部分,在此不逐一详述。

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