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工作条例

刊发时间:2018-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规范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统称中国民协)会员工作,根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改革方向和重点,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优化职能,密切联系民间文艺工作者,最广泛地团结引领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会要加强同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切实加强文艺队伍建设,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团结引导民间文艺工作者,培养和造就一支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民间文艺人才队伍,发挥协会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本会会员工作落地部门为中国民协会员联络与维权处,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统筹、协调会员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行)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推荐优秀人才入会,并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中央、国家直属机关系统的民间文艺专业人才,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在京自由职业的民间艺术家,支持本会的工作,多次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的民间艺术家,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本会理事介绍,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七)根据《中国文联港澳台办公室关于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吸收台湾地区会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联外联发[2012]74号)要求,在台湾地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八)按照中国文联文艺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办法,本会鼓励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对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的民间艺术家的入会申请给予优惠措施。

第七条  经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授予对我国民间文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民间文艺家“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称号。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本会在会员发展中打破体制界限,拓展工作领域。广泛联系基层民间文艺家、青年文艺家和新文艺群体,为他们开辟入会绿色通道,优化会员队伍结构。

第九条  个人入会申请,应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登记表》(加盖公章);

2. 个人艺术成就简介及相关材料;

3.个人照片2张(正面、免冠、1寸)。

 

第三章  会员义务与权利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每次每人20元,不收取工本费、管理费;年逾60周岁的会员,不再缴纳。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常态化会员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本会将依托“互联网+民协”,通过建立“民间文艺家之友”等有效联络交流机制,进一步密切协会与会员、会员与会员的联系,建设现代化联络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本会将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多种信息化载体,即时更新会员信息,收集和反馈会员意见建议,通报业务资讯。

第十五条  本会将加强对个人会员的扶持引导,通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国精神中国梦”等文艺创作项目及时发现培养有潜质的民间文艺创作人才,切实为会员的创作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六条  本会将建立常态化会员教育培训机制,原则上每5年面向全体个人会员进行一轮培训,把活跃在基层和创作一线的中青年文艺工作者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制定培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政治引领、思想引领,把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本会将继续加强对民间文艺家的维权力度,坚持法律志愿服务机制、继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加大民间文艺家权益保护调研力度。建立完善诉求表达处理机制、侵权纠纷调解机制、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积极呼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切实维护广大民间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核实申请人信息。原则上一年发展两批,每半年整理上报一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提请驻会领导机构审议,会员会籍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由本会起草《入会资格审议通过通知书》,印发个人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协、专委会等机构,随后制作《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并寄给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将新发展会员的人数和个人简介等情况报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备案,并通报本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将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登记表》原件归档,并将个人会员信息录入中国文联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强化会员身份认证。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定期开展会员状况普查工作,掌握会员动态,了解会员需求,分析交流会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定期开展优秀会员及相关专项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持续推进行风建设,大力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做好正面引导,规范和监督会员行为,对会员违法违纪或失德失范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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