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家版权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立法会议

刊发时间:2015-09-24 作者:张朔

国家版权局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于2015年8月24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立法会议”。就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承担的中宣部文化立法研究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现阶段成果,包括草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暂行条例草案》进行研讨。受党组委派,侯仰军、张朔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民族民间文化立法的必要性:中宣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处长高青云介绍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我国文化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强调传统资源的保护问题是当下文化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立法研究》的主笔之一王自强司长提出,随着现代化、全球化进程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受到极大挤压,甚至走向消亡,如何让传统文化与价值在新形势下调适自身、适应环境,开辟出新天地、拓展出新格局、转化出新境界,继续支撑人类前行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在借用、借鉴传统文化的主题、素材、框架、样式中,解决一些个人和机构对传统文化的歪曲篡改和张冠李戴现象,给予传统文化及其保有者以应有的精神尊重与物质利益是当下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关键。二、如何确立民间文艺的权利主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授权机制。侯仰军对此提出了六点问题:(一)如何解决为谁维权的问题:为个人维权,还是为国家、民族维权?(二)如何界定“民间文艺”和“官方文艺”?是否该进行界定? (三)“著作权”的提法是否能够概括民间文艺的“口传性”特点?(四)如何解决“民间文艺”现实存在中的跨国界问题?(五)如何解决民间文艺研究中的跨学科问题,同时兼顾各个学科门类?(六)如何认定民间文艺的不同版本,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于晓白表示,法庭上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涉及民间文艺的很多,其中如何确定权利主体、确立保护对象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建议不能把问题甩给法院,应该将备案和公示的工作由相关部门提前进行。三、该法的位阶问题,立法中如何划定“民间文艺”与“传统知识”与“非遗资源”的界限问题,集体管理、版权登记的版权问题,版权保护与公众传播的矛盾问题等。与会者普遍认为,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范使用,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要求,是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夺国际话语权的要求,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现实争议的要求,虽然民间文艺保护的国际规则尚未最终确定,但我国作为一个民间文艺资源大国,如果在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艺方面能够取得一定突破,将会对相关国际规则的谈判起到支撑和引导的作用,制定该《条例》是大势所趋。国务院办公厅科教文卫司副司长张耀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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