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民间文艺发展,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属的开展学术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成果展览、人才培养、技艺传承的非盈利性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组织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凡在民间文艺领域从事研究、创作、管理、传承工作,有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和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社会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单位对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工艺及民俗文化的抢救、保护、传承与发展、创新有一定的措施和规划,并建立有较完整的民间文艺档案,要有从事保护、传承的组织和较强的学术队伍。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实施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开展大型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和推出民间文艺精品方面成绩突出,拥有一批相关成果,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在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
第九条 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际情况、由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出申请、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可成立各类民间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或机构须直接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在相关专业领域的主要成果;
(三)申请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业务工作开展现状和规划方案;
(四)拟申请专业委员会章程文本;
(五)申请单位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简介及身份证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 考察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申请报告及提交材料确定是否进行相关考察。
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向申请单位及该省区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发出考察通知。
第十四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具有正高职称、对考察对象所涉及专业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学者前往申请单位或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章 专家组考察内容
第十五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成专家组赴实地考察,主要的考察内容有:
(一)认真听取申请单位的有关介绍;
(二)考察申请单位的工作基础、专业成果、组织管理情况;
(三)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填写考察评审意见表;
(四)撰写并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提交考察报告。
第六章 考察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承担专家组考察费用,包含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承担出席相关授牌仪式或成立活动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鉴于民间文化遗产多处分布及流传的实际情况,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将本着资源共享、业务归类的原则,批准建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收到专家组考察报告后,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并以批件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接到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正式批准文件后,被批准单位按照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要求自行制作“专业委员会”牌匾(尺寸一般为65公分×45公分),并做好宣告成立仪式的筹备工作。
第八章 会费、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筹备委会在接到批准成立的批复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贰万元人民币(每年会费肆仟元整);以后满五年依照《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进行相应换届。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有关部门资助、举办活动所得、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须遵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九章 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须遵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和各专业工作组组成,实行协商邀请制。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第一责任人)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最多不超过6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可适当聘请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等。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满五年须进行换届,换届结果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未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许可,不得在本地或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的专业委员会和不称职的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成员,按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凡涉及全国性活动,必须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方案,并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一年未提交者,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能提交者,将对该专业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入会、评奖、出国交流、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协会重大活动和会议等方面享受优惠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成绩较差的通报批评,对长期不开展工作、不发挥作用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未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批复,各专业委员会不得组织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注册登记的网站或博客,未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审核,不得向外发布,不得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发文。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编辑的内部业务通讯,未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审核,不得印发交流。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得举办评奖活动,不得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与省区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相关的申请、考察、审核、挂牌等必须通过本省区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审核同意后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修改权、解释权归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