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国家版权局启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遴选内蒙古、江苏、四川、贵州等4个省(自治区)作为试点。为了推动工作,破解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难题,为民间文艺活态化传承赋能,2025 年 7 月,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报课题——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路径研究,并获得成功。
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的法律起点是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六条,该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历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法,第六条依然保留原有表述,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规定。
三十多年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始终停留在法律委托立法状态,未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原则性立法长期悬置,专门立法呼之欲出却久未出台,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各行其是,地方试点先试先行,司法实践个案突破、规则零散。这种有保护之名、无保护之实的制度格局,正是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的集中体现。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面临六大核心矛盾:保护模式选择、权利主体认定、保护期限设定、公有领域边界、国际政治博弈及与非遗保护理念的冲突。司法实践虽通过积极填补型裁判在个案中实现有限救济,但呈现出显著的地域差异性与制度功能的局限性,难以形成体系化保障。
为终结立法悬置状态,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的民间文艺法律保护体系,本研究提出以“有限版权保护模式”破解当前困局的核心路径,主张在坚持版权基本原理的同时,根据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性进行适应性修正,通过建立灵活的权利主体识别机制、合理界定权利范围与保护期限、构建作品分类与注册管理体系,以及完善利益分享与纠纷解决机制等关键制度设计,力求在激励个体创新与维护文化共享、保障私权与守护公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课题组针对分布于四川21个市州的涵盖民间工艺美术、民间艺术表演、民间文学、民间文艺学术研究四大板块的2000名会员,以及部分兄弟省市的民间文艺家进行了实地调研、个体对谈、问卷普查。四川省民间文艺从业者及“新文艺群体”数据显示,84%的民间文艺从业者年收入在2万元及以下,近70%的受访者对版权登记一无所知或从未实践。这种“高文化价值、低经济回报、零法律防护”的现实,使得民间文艺保护从文化自觉的命题,陡然转化为关乎从业者生存与行业存续的紧迫课题。同时,30-50岁的年轻从业者更关注“销售渠道”与“资金”支持,视版权为市场变现的核心工具;而50岁以上的传承人则更强调“文化完整性”与“宣传推广”。此外,尽管近30%的从业者遭遇过侵权,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比例极低。
整个民艺行业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商业目的“文化挪用”现象频发,大量民间文艺元素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歪曲甚至碎片化改造,其原生文化语境被割裂,精神内核面临消逝的风险;另一方面,现行的版权法律体系与民间文艺作品所固有的集体性、动态性、公共属性及非物质性等特质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矛盾,难以提供充分、适配的制度保障。保护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巨大鸿沟,使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陷入了现实与理论的双重困境之中。
回应症结,本课题聚焦民间文艺作品保护三个核心议题:一、民间文艺作品自身的界定标准及其与传统版权法律原则之间的复杂对应关系;二、在专门立法长期缺位的背景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如何应对由此产生的保护真空,并形成了何种经验与局限;三、如何构建一套既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激励文化创新,又能充分尊重作品集体属性、动态特性与公共文化资源属性的制度路径。
此课题报告共四章,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及其保护、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矛盾分析、相关案例分析与司法实践观察、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路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创作具有区别于传统版权的独特特质。它们本质上是集体性、动态性、公共性和非物质性的产物。它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创作时空无法被具体界定。多数作品因缺乏物质载体而具有非物质性,这使得传统版权框架难以对其进行规范。课题组提出“有限版权保护模式”,建议立法应提出灵活更新方案,推动跨部门协作,并通过地方行政支持设计符合本土民间作品特性的版权保护机制。
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应简单地全盘接受或摒弃传统学说,而应建立适应性机制,在尊重集体起源与演变的基础上实现平衡。当前立法工作的核心任务,应在充分汲取司法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资源的基础上,尽快结束三十余年的立法悬置,以兼具包容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回应民间文艺传承人的迫切期待。
课题组以《将军令》案、“刘三姐”案、“陕北正月里”案入手分析,解构了“积极填补型裁判”与“地域差异显著”并存的复杂图景,认为国家立法层面的悬而未决是造成司法实践不统一的根本制度原因。在缺乏专门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的个人法律素养、对民间文化的认知程度共同决定了个案的裁判走向。
在数字化传播环境下,民间文艺元素的跨平台、跨地域乃至跨国传播已成常态,侵权行为的地理边界趋于消弭,侵权规模则呈现几何级数的扩大态势。对AI辅助的风格挪用行为,现行著作权法以保护具体表达为核心的保护逻辑显得力不从心,法院也尚缺乏应对此类新型侵权形态的裁判经验与规则工具。电子商务平台上以民间文化符号为载体的商品侵权现象,这一领域的侵权规模之大、形态之多样,令受访传承人普遍感到忧虑。
课题组认为,解决中国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的有效路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维度的制度要求——对集体权利主体的清晰认定,对保护范围与期限的合理设计,对社区参与能力的系统培育,以及对数字技术环境的前瞻性回应。这四个维度共同构成了有限版权保护模式的核心制度需求,并为该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来自司法实践和社区经验的双重支撑。
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5% 的从业者依赖“家族传承”或“拜师学艺”延续技艺,但与此同时,超过55% 的从业者表示“未招收徒弟或学员”,主要原因直指“年轻人不愿意学”和“收入过低”。这种“传承方式传统”与“传承意愿萎缩”并存的局面,意味着如果版权保护制度不能为从业者提供切实的经济激励与文化尊严,那么即便立法完成,也难以阻止技艺的实质性消亡。所以,我们的保护措施将不仅仅围绕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文联、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等机构所能提供的机制体制参考建议,力图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方式促进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以促进传承与发展,让民间文艺能够赋予社会经济增长。
所以,课题组呼吁国家层面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专门立法,明确权利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和程序机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稳定预期。同时,也强调必须强化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角色,建立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文化、版权、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等部门资源,搭建各层次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平台,比如民艺保护专家委员会、民艺版权保护法律志愿者协会。
加强公众教育与文化宣传。培训对象不应仅限于传承人,还应覆盖基层文化管理人员、社会组织成员、民营文创主体、新文艺群体、平台运营者和相关企业。兼借助评论、摄影、展览、纪录片、短视频和案例发布等形式,将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背景、文化内涵和权利状况一并呈现出来,使“保护”与“传播”相互促进。
最后,完善经费、人才和平台保障。将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转化纳入地方文化发展、版权试点和非遗保护专项支持范围。依托高校、行业协会和版权服务机构培养复合型人才,使法律、文艺、运营和数字传播能力协同配置。
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路径的探索,既是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也是一场涉及文化观念、利益分配与治理能力的系统性变革。希望在制度设计中始终嵌入“转化”与“回流”的双重机制:一方面,通过登记、授权、交易、推广等环节的规范化建设,降低民间文艺作品的流通成本,扩大其市场接入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利益分享、社区基金、公共文化服务等方式,确保商业化利用所产生的收益能够合理回馈给源头社区,形成“保护—利用—反哺—传承”的良性循环。唯有如此,民间文艺版权保护才能真正超越法条主义的局限,成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坚实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