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草案)
(2026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国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爱好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推动我国民间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民间文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民间文艺资料搜集整理、业务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评奖评论办节、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究研讨、书刊编辑出版、文艺志愿服务、对外文化交流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对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不断增强民间文艺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加强民间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民间文艺事业。
第八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大力推进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树立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
第九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育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民间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群体的培育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艺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终身成就民间文艺家、杰出民间文艺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民间文艺人才队伍。
第十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优秀民间文艺作品作为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不断推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民间文艺精品力作和日常生活使用的文化消费品、文创产品,体现中华美学精神、反映国人审美追求,传播当代价值观念,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一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学术探索、学术研讨、理论评论工作,促进民间文艺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作出贡献。办好民间文艺刊物和专业融媒体,反映民间文艺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领域的行业现状与最新成果,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实绩,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评奖评论、展览展演活动,鼓励多出精品力作、培育优秀人才,赋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提升“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奖项导向示范作用,加强获奖作品、获奖人才宣传推广,推动中国民间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艺委会),加强统筹规范和常态化长效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艺委会)的专业优势,延伸手臂,切实推动民间文艺行业建设。
第十四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民间文艺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搭建平台,推动民间文艺产品服务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不断健全会员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民间文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民间文艺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尊重和扶持各民族民间文艺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民间文艺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各民族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团结,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各民族及民间文化遗产,促进各民族民间文艺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民间文艺组织和民间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交流与合作,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以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为目标,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民间机构和文艺家、文艺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为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深化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民间文艺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一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间文艺家协会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民间文艺家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决议,完成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须为十八周岁以上中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赞成本章程,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民间文艺创作、设计、传播转化、理论研究、专业教育、新闻出版、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自觉追求德艺双馨,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活动,符合入会标准。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由两名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推荐,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一般经中国文联香港会员总会、澳门文化界联合总会等中国文联认可的机构推荐,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审核同意,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中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权益,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民间文艺工作的意见建议,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等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上述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听取和审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参与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道德自律公约》,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相关程序,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中国民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为CFLA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